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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39号)(39号文),其中明确就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和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制定财税支持政策。2017年岁末,《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8号)(88号文)和《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4号)(84号文)终于出台,并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88号文和84号文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和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带来重大利好。
释放“引进来”积极信号-来华投资利润再投资免税
背景
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越来越多,而同时不少国家相继出台了鼓励境内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四部门联合颁布了88号文。
主要内容
88号文颁布之前,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88号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事前备案后续管理
三、特别情况
营造“走出去”政策环境-境外收益抵免税务优惠扩大
背景
84号文颁布之前,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的税收抵免政策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125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号公告等。其中,针对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颁布了财税23号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税收抵免颁布了财税47号文。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及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日益频繁,为解决现行政策下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和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等问题,84号文将原只适用于特定行业(石油企业)税收抵免政策扩大至全行业,为“走出去”企业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主要内容
致同观察
在享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该项规定为企业降低未来跨境重组税务成本提供了政策前瞻及确定性;而随着“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选择”、“五层抵免政策”的推开,也使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股权架构设计更加灵活、便捷。
跟随国际及中国税务变革的脚步,企业应及时重新审视跨境税务安排,关注新政下的集团跨境股权架构、供应链重组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释放原税务政策下的掣肘压力,积极检视优惠新政享受的可能性并配合业务发展顺势而为地进行内部税务政策调整,对集团跨境供应链进行税务合规安排,优化集团整体税收利益,加强相关事项的税务风险管控流程,确保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降低税务风险。
作者:致同中国税务团队北京办公室
张莉
电话: +86 10 8566 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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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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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技术中心(T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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